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委员会对提交讨论的案件,经讨论后,具有重新审判与否的决定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些主体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审判监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